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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位权威政府采购专家带你全面了解财政部87号令
作者: 发表时间:2019-03-10 11:17:45 来源:中培医院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于2017年7月18日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同时废止。

  与18号令相比较,87号令有哪些明显变化?87号令出台的意义如何?下面八位业内权威专家第一时间为我们作出了精彩分析点评。

  南开大学何红锋教授

  《政府采购法》中没有对采购中是否允许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做出规定,但自从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以来,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要求就一直存在,并且因为样品问题引发了大量争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条例中的这一规定只是明确不能通过样品检测改变评审结果,但并未明确是否可以以样品检测作为评审依据。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样品问题仍然引发了很多争议,有的采购项目要求提供样品,但完全没有对样品的评审要求。

  87号令对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采购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提供样品,一定是要求对样品进行评审,这才有必要,并且这种评审无法以书面方式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比如,对服装的美观度的要求,采购技术指标不能准确描述,需要依靠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这时才可以要求提供样品。我们需要明确,这种情况是政府采购中比较少见的,一般的政府采购对象均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准确描述采购需求。

  由于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采购无法通过书面形式准确描述采购需求,当然也无法在合同中约定,因此,样品还应该成为合同履行和验收的依据。因此,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赵勇所长

  在立法程序方面, 87号令在提出、征集意见、立法调研、专家论证、审查等方面皆严格遵循了《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的程序性规定,立法程序合法、完善。在结构和定位方面,87号令结合了逐渐深入的改革实际与政府采购实践的快速发展,体例设计安排科学合理,既在内容上完善了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又在形式上规范了实践中具体的操作流程,在宏观上的定位十分清晰、合理。从权利义务配置的角度看,87号令充分尊重政府采购市场各方主体的平等地位,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当事主体在采购活动各环节的不同诉求进行了平衡与协调,形成了完备的权利体系。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曾经采用标准问卷调查方式,对“新18号令”的实施效果进行预判。结果显示,绝大多数调研对象认为有必要对18号令进行修订;调研对象普遍认为与之前的18号令相比,87号令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权责划分的明晰程度比较高,能够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能够通过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提升政府采购绩效和透明度,提高评标委员会决策能力和效率,更好地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政府采购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王丛虎教授

  87号令一是在强化了采购人的采购自主权的同时也强化了采购人的责任,比较好地实现了采购人的责权对等。二是特别强化了合同履约验收。众所周知,合同履行是政府采购的目标能否实现的根本。实践中,又恰恰被忽略。本次特别强调并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无疑对于完善制度,保障采购目标的实现是巨大促进。

  总之,本次修订是基于政府采购实践客观发展的需求出发,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具体的可操作性,当然也是科学的,合理的。

  北京物资学院倪东生教授

  财政令87号文是针对货物、服务招投标实施的操作性规定。它对之前的18号财政部令做出了提升性替代、进一步完善和符合现实行政职能的深化。对使用财政资金开展货物、服务开展招投标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领会中央对政府的放管服要求,解决之前实践中的问题,有着新刻的社会影响,是部门搞好工作的典范。是强化《政府采购法》对货物、服务产品购买的权威性和特殊性的彰显。

  如果这部法规结合大部制改革的思路,与国家治理能力建设衔接,促进顶层设计并与之对接,不给社会造成或者强化这是财政部的规定,货物、服务招投标与发改委的招投标法不一样就完美了。规定能从采购本质出发,体现执行者的经验与智慧就更进步了。

  国资委机械工业经济管理研究院采购与PPP研究中心副主任

  吕汉阳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修订是2015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以来最为重要的一份法律文件,是落实近年来“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制度改革的重要体现,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的关键一步。其特点概况如下:

  一是回归采购本质,还权于采购人。强化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邀请投标人、组织评标、评委会组建、履约验收各个环节的主体责任。

  二是落实放管服,注重供应商权利保护。降低了供应商参与投标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保障供应商的参与权与知情权。

  三是进一步推动信息公开。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中标结果公告的具体公告内容予以明确,比如对于中标结果公告提出要求: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四是与国际政府采购规则接轨。还权于采购人、注重供应商权利、信息公开等理念和内容与国际政府采购规则更为契合,因此本次修订有利于未来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融入国际政府采购大市场。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姜爱华教授

  此次出台的87号令,契合国际公共采购改革新趋势,助力当前“放管服”改革,促进了国内公共采购制度的一致性,又能够有效应对当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质次价高、恶性竞争、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可谓“站位高”、“立意深”、“直面问题”,同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87号令与2012年以来新一轮国际公共采购修订的新趋势不谋而合,如对采购人的赋权、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对“异常低价”的判定等。在“样品提供”、“招标文件售价”、“终止投标退还招标文件费用”、“向供应商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以及放宽必须设立“7人以上评标委员会”的条件等方面很好地体现了当前“放管服”改革以及“减税降费”政策精神。87号令体现了与上位法《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一致性,同时,其在一些条款中保持了与工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一致性,促进了国内公共采购制度的统一。87号令在加强需求管理、增进公开透明、强化“招标文件”的作用、改进效率等方面开出了“良方”,能有效防范当前困扰政府采购制度的突出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杨燕英教授

  2017年7月18日财政部颁布的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是在落实“放管服”改革新形势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推进政府采购从程序管理向结果导向转变的重要举措。

  87号令与18号令相比,在很大程度上回应了长时间以来公众对政府采购存在的质次价高、不当竞争、采购效率低下、责任不清晰等质疑,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条款对政府采购活动加以规范。通过强化监管,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从而为今后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有序和高效发展扎牢制度基础。

  87号令明确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突出了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管理的重要性,特别是在完善公平交易规则方面制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如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等。

  大连市财政局调研员张天弓

  首先,87号令着力机制创新,强化采购人主体权利义务。一是创造性地建立起强制采购人调研和提出采购需求制度。二是创造性地完善了定向邀请招标制度。三是为增强有效竞争创新了同品牌产品竞争唯一璘选制度及核心产品概念。

  其次,87号令着力制度创新,强化公平与效率协调发展。一是创新了低价特别说明审核制度。二是创新了评标结果有限修正制度。三是创造性地建立了评标过失有限追索制度。

  第三,87号令着力体制创新,强化以问题为导向。一是突破性地建立了资格审查结果详情公告制度。二是创新了确定中标人超时莫许制度。三是创新了专家库设立制度和特殊专家指定制度。

  此外,87号令开创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制度、七人以上评委会制度、评标中止和终止制度、竞争对手可参与验收制度等内容十分丰富,都是各方当事人使用好招投标语言工具和运用好招投标工具的宝贵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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