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对招标结果不满意,可以废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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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8-15 08:28:28
来源:中培医院网
问:医院对招标结果不满意,可以废标吗?
答: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就是说,采购人只能按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能通过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不能想废就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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